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
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
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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