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
99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局的贯彻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今后不再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
室。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由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我省地税
系统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按省局云地税法字[1999]26号文件规定执行。)
负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加盖印章问题。税收法制工作机构日常处理税务复议
案件使用“税务行政复议专用章”(其适用范围详见文书格式一至七样的落款处)。
印章由省局统一制作下发各地、州、市局。下发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文书的制作问题。鉴于我省地税系统近几年来使用复议文
书量较小的实际,省局目前暂不统一制作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各地发生税务行政复议
案件时,请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文书格式一至七样自行复制使用。
四、关于报表报送问题。省局再次重申,各地税务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的报表时
间是:上半年7月10日前,下半年次年1月10日前。凡有案件发生,均应及时向
省局法规处简明报告有关情况。
各地在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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