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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9-1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正确执行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

资产。具体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设备、工具、器具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

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一式两份,上报主

管国税机关并由其转报县级国税局审核,县级国税局根据本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

进行确认,确认后一份退还企业保存,一份留主管国税机关备查。经县级国税局审核

确认的《目录》作为界定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物品的依据。非固定资产物品是指不

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不包括属于劳动对象的原辅料等),如低值易耗品、零

配件以及其他物品等。

  为了正确界定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物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上报《目录》时,

应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等容易与固定资产混淆的

物品列名造册作为《目录》附件上报。

  三、各县级国税局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目录》编制、审核时间,企业《目

录》编制、审核工作未完成前,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管理。对容易界定固定资产与非固

定资产物品的企业,如部分商业企业,县级国税局可确定其不编制《目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认真编制《目录》,发生固定资产变动时,应主动、及

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修订《目录》。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录》编制和上

报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购入、接受投资或接受赠与《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按会计制度及增值税政策规定将取得固定资产时实际支付的货款、增值税税

款等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价进行会计核算,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发票联和抵

扣联均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原始凭证)。

  六、各地在对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物品的界定中有何好的办法或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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