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我省未实行工资总额
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事业单位,计税工资的人月均扣除限额自2000年1
月1日起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同时,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入员不得列入
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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