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我省对个人集资入股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
其所属时间,一律从2000年1月1日起,按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省政府
云政发[1998]155号《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关于“持股
职工个人缴纳现金部分分红所得,低于银行5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
税”的规定以及原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8]057号文件中关于“企业职工集
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相当于5年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
时停止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
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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