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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02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

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我省对个人集资入股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

其所属时间,一律从2000年1月1日起,按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省政府

云政发[1998]155号《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关于“持股

职工个人缴纳现金部分分红所得,低于银行5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免征个人所得

税”的规定以及原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8]057号文件中关于“企业职工集

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相当于5年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

时停止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

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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