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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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