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
99]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我省恢复征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
库存粮食已征税款仍按云国税[1999]290号文规定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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