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金微粒金原矿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1-18     浏览次数: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平县黄金微粒金原矿如何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红地税一字

[1999]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同意,对凡在我省境内开

发利用黄金微粒金原矿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目归属,

由当地地税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2.00-3.00元/吨或立方米的

税额幅度内计算征收资源税。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世博园税收纳入正常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