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
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境内机构(指公司、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
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必须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主管
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审核后确定是征税还是免税,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审核
结果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向企业出具该项目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凭证。
二、《通知》中所称“主管国家税务局”指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
理分局。
三、《通知》要求提供的各类税务凭证由各地自行印制,并进行规范管理。
四、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分局应根据《通知》的规定,制定税
收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规程,并上报省局涉外分局备案。
五、各地在该《通知》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所出具税务凭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不断总结经验,并将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涉外分局。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同当地外汇管理局、银行、外经贸、海关等部门的联系,
相互协调。密切合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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