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
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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