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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4-1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税稽函(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本《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规定行政处罚标准适用范围暂定为各级地方税

务局稽查局调查终结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确定为偷税的

案件。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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