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税稽函(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本《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规定行政处罚标准适用范围暂定为各级地方税
务局稽查局调查终结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确定为偷税的
案件。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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