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加强专用发票
的管理工作,省局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开展一次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工作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注重实效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以来,在各级局领导的重视关心下,由于全省
票管人员认真负责和扎实工作,我省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各项规
章制度在探索中不断得到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和完善,管理办法
不断创新,工作进一步规范,基本实现了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格局,
为新税制的巩固和实施,以及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专用
发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单位存在普票和专用发票混库存储的情
况,有的单位库房安全制度落实得不够好,有的地区在专用发票的运送、领购、发售、
代开等方面没有很好地落实相关的制度,有的地区或单位在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等
环节把关还不够严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认真解决,就可能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进而影响到增值税制的实施和发展。从今年起每年开展一次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工作
质量的专项检查,目的是通过检查,认真总结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发现管理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揭露矛盾,防微杜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将专用
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解决在萌芽中,消除隐患,规范管理,及时将专用发票管
理工作的重点,由抓制度建立转移到抓落实、抓规范上来。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
统一思想,协调步骤,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精心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检
查工作落实到实处,保证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专用发票管理业务划转情况。各级国税机关(昆明除外)的专用发票管理
业务是否按照省局云国税函〈1999〉114号《通知》要求进行划转?
(二)组织管理情况。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是否有一位局领导分管,并确定专职管
理人员管票?
(三)专用发票的收、发、存制度落实情况。专用发票收发是否做到手续完备,
帐目清楚,票、款相符,帐实相符,是否坚持定期双人盘存制度?
(四)专用发票仓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专用发票库房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无
防盗门窗?有无消防设施?普票和专票是否分专库存储?库房管理是否达到了“三专
六防”的要求?专用发票发售工作区是否与其他工作区隔离?是否设置了专用发票存
放的保险专柜等。
(五)基层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是:(1)票管部门或售
票窗口在发售专用发票时,是否有专管员签注的意见和主管国税机关批售文件,印鉴
是否齐全;(2)是否核实购票人一般纳税人身份;(3)是否坚持当面加盖销货单
位栏戳记;(4)是否根据企业情况限量发售;(5)发售专用发票时是否坚持验旧
售新制度;(6)是否建立了售票后将情况反馈给批售部门的制度?(7)对购票以
后长期未申报纳税的业户,是否采取措施查清已领购的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去向?
(8)有无其他违反规定发售专用发票的情况等。
(六)税务所(分局)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1)是否按规定的征收
率(或税率)代开?(2)是否加盖规定印章?(3)各联是否一次性填开,有无拆
本使用?(4)代开税率是否严格按照省局云国税发〈1998〉388号文件执行?
(5)代开专用发票是否及时征收了税款,是否按规定进行结报?
(七)增值税抵扣环节的检查。重点是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有
对其填开不规范、印章加盖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不予抵扣的专用发票给于抵扣的情
况?是否有未经认证或“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的专用发票给予了税款抵扣的情
况等。
(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
(1)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是否按照省局云国税发〈2000〉69号文件规定专人管
理、专库(柜)存放、专帐核算的“三专”要求进行管理?(2)对已发行给企业但
尚未安装的两卡,是否进行了清理并造册登记?(3)对已经发行安装了税控系统的
企业不按期抄报税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检查并查明原因?(4)对损坏的“两卡”是否
及时收缴,造册登记,妥善保管等。
三、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至6月。检查分自
查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5月31日以前为自查阶段,各级国税机关先对照上列内容
进行自查;6月30日前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要组织检查组深入下去检查,可以全
面检查,可以交叉检查,也可以针对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抽查。届时,省局将组织工作
组对重点、热点地区进行交叉检查验收。
四、整改建制
检查结束后,各级局要写出专用发票书面总结,逐级上报。总结的内容要有:
(1)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2)具体做法和经验;(3)存在的问题;
(4)整改措施和建议要求。总结上报时间,地州市局报省局的时间为7月20日以
前。对自查和重点抽查查出的问题,要边检查边进行整改;对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有关
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税务人员,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可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简报的形式报送省局,省
局将择优转发各地交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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