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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