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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5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
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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