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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5-1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9]198号)明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免征增值税,

但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范围未作具体规定,要求予以明确。

经研究,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销售的食用植物油是经县以上(含县)政府或县以上(含县)财政、计委、

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储备的。

  二、销售的食用植物油是按县以上(含县)政府或县以上(含县)财政、计委、

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量和销售价销售,并且最低销售价格与成本价的价差收入缴

入同级财政(如实际销售价超过最低销售价格的,实际销售价与最低销售价的价差收

入可计入企业盈亏)的。

  三、食用植物油储备企业将有关的批准文件报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免税确认手

续。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能免征增值税。食用植物油储备企业如何向当地主管

国税部门报送有关的批准文件和如何办理免税确认手续,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明确。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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