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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9-24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以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为契机,尽快启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在抓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工作,使两项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要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同步开展,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单位都要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具体要求是:在2007年底前,对年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申报管理;没有100万元以上
扣缴单位的县,每个县至少要将两户当地的扣缴大户纳入全员全额申报管理。2008年底前,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3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到2009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三、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对已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代扣代缴单位,依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基础信息,全年个人纳税数据齐全的,要于2008年4月底以前向每一个纳税人开具一份完税证明,完税证明的开具情况将实行通报制度。完税证明的送达方式暂采取交由
扣缴单位统一领取,由扣缴单位发至每个纳税人签收,签收单据回执报税务机关存档的办法进行,以后逐步向邮寄方式过渡。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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