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凡有条件设立稽查机构的,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统一由该稽查机构按国税部门征管范围集中进行管理;没有条件单独设立稽查机构的,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可根据需要商同级国税稽查分局按国税部门征管范围互相配合、共同进行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