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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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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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于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现对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对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先按规定征收税款,然后在税款入库后次月以内将已征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二、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属国家规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征税和审批退库。具体手续是由纳税人在缴税后提出申请(附缴税凭证复印件),报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按75:25的比例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退付。
三、望各地协调好与当地国库及有关部门的关系,认真落实好国家有关“即征即退”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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