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税收征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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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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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解困力度的加大,破产清算企业愈来愈多。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破产清算企业的税收管理,根据《破产法》、《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省局研究制定了企业破产清算的税收征收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破产企业是否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问题。对企业存货变现取得的收入应在变现时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变现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变现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对破产企业整体变现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整体变现是指企业破产清算后将企业的全部财产一并作价出售,不再区分固定资产、不动产和存货等的变现方式。
二、对破产清算的企业要进行税收检查。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破产清算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算,查清企业应纳税情况和欠税情况,对欠税和应缴未缴的税款,要进行催缴,确实不能缴纳的,要作债权登记,在破产财产中清偿。
三、严格执行《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对破产企业出售破产财产取得的收入,在支付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后,破产企业有欠税的,必须先缴纳所欠税款才能清偿其它债权。破产企业欠有两个以上税种的欠税,而破产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全部欠税的,按照所欠税款比例进行分配。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和管理。破产企业申请破产时有留抵税款和破产清算期间购进的水、电及辅助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在存货变现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和企业欠缴的增值税中抵减。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管理。对破产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要对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破产清算时未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整本的要收缴,属一本中有部分未填开的要剪角作废。
在破产清算期间企业有销售货物或收回已发出货物货款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代管监开”办法,即: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盖填销货单位栏戳记后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保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企业破产清算组财务人员持破产清算组证明和破产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企业的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盖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破产清算组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六、欠税的处理。破产(或关闭)企业欠税的处理或核销,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处理。
七、多缴税款或留抵增值税税款的处理。破产清算企业破产后有多缴税款和留抵增值税税款的,作多征退税处理;由破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地、州、市级国税局审批后退给企业,批准文件报省局备案。
八、工作要求。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破产清算企业及关闭企业的税收管理,加大稽查力度,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要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全过程,加强与财政、经贸委、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破产企业的清算和破产企业注销等服务工作。
九、对关闭企业清算的税收管理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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