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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昆明海关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投资项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1-0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委),所属各海关、现场业务处、丽江办事处:
    随着我省边境经贸交流的不断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投资项目成为我省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和边贸出口的重要形式。
    为加强我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退(免)税申报和审批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精神,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如下:
    一、项目合同的审批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审批。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在确保工程项目真实性的前提下,向外经贸部门申报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除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批准书”(以下简称“工程货物批准书”),列明工程项目下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出口额等相关情况。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工程项下带出货物的用途、数量及逻辑性进行审核后,报省外经贸厅签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批准书”。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不真实的;
    2、出口货物不是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等货物;
    3、出口货物结构、数量、出口额等内容逻辑关系不符,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4、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的试生产原材料占工程出口总额比例过高而无正当理
由的。
    (二)国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企业在确保国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前提下,向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即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申报办理对外投资项目的
审批手续。申报时企业应提供对外投资项目意向书和《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
投资的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投资货物明细表》),列明国外投资总额以及国内采
购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出口额,地州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对投资项目真实性、国内采购
货物是否属用于国外投资的项目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省外经贸厅审核后发放“国外
投资项目批准书”及“境外投资项下出口物品清单”。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境外投资项目不予审批:
    1、境外投资项目不真实的;
    2、以前年度出现过虚假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
    出口企业在取得“国外投资项目批准书”后,还应取得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
(副本)和项目合同(副本)。申报办理退税前,需将境外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
合同副本送交省外经贸厅盖章认证;办理退税时作为附件报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
    二、货物报关出口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投资项目下的货物报关出口时,应向监管海关提供“对外承
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批准书”、对外承包合同。出口物资中,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
物资等、须提供出口许可证。海关在货物实际出口后签发报关单,并在出口货物的报
关单“贸易方式”栏注明“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投资”字样,属边贸企业经营的
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投资项目下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贸易方式“栏注明“边境小
额贸易”,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注明对外承包项目批文号或对外投资项目批
文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录入和传输工作。对税务部门查询
报关单真伪和报关单电子信息等内容的函件,应依据昆明海关昆关货[2000]338号文
件第三条规定“对国税局、外管局到海关要求‘二次核对’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收付
汇进出口报关单,由签发该报关单的海关负责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一般不超过
三个工作日)反馈给国税局或外管局”,及时做好核查和回函工作。
    三、出口货物退税管理
    经贸部门退税稽核机构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密切联系,做好退税稽核和
退税审批工作。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向主管出口退
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退税
统计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
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批准书”申报
办理退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1)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带出的货物,必须是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
批准书”中所列明的出口货物,同时必须与外经贸厅签批的文件内容一致;各类出口
货物的数量和出口额不得超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出口货物批准书”所列明的数量
和金额。
    (3)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申报退税的货物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逻辑性原则。
即在各类项目施工原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货物出口后,才能申报办理试生产原材
料的出口退税。在主要施工原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未出口前,申请办理试生产性原
材料出口退税的企业,要向退税机关列举正当理由。
    (4)对出口货物外销价格明显低于货物购进价的,必须严格进行审核。对外销价
格低于购进货物价格5%以上,15%以下的,必须由当地外经贸部门调查核实原因,
并签注书面处理意见,加盖行政公章;对低于部分占到15%以上的,必须先由当地外
经贸部门调查核实,签注意见并上报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调查核实原因,签注
意见,加盖行政公章,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方可根据经贸部门的调查情况和处理
意见进行复审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外销价格与购进价差额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进项金额×100%
    出口货物进项金额是指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汇率按照货物
出口当日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确定。
    (二)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
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和《国外投资项目及
出口货物退税统计表》,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
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国外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和
《投资货物明细表》影印件,以及有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签章认可的国外办理
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项目合同(副本)等资料申报办理退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
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1)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出口的货物必须是该项目《投资货物明细表》中列明的出口货物,且各类出
口货物的数量和出口额不得超出《投资货物明细表》所列明的数量和金额;出口货物
的出口总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对外投资合同总额;
    (3)对出口货物外销价格明显低于货物购进价的情况,比照本通知对外承包工程
的退税审核第4条的规定执行。
    (4)坚决杜绝经济合作项目下的“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经营行为或以假单据
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的业务发生。
    (三)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投资项目下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管理,按照一般贸易的
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边境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批文(原件)
必须另行归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必须附送批文复印件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及出口货物退税执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一)或《国外投资项目及出口货物退税执
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二),在办理完该次退税后,将以上表格分别装订在批文(
原件)归档资料中和退税申报册中。
    对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和进货凭证的发函核实问题明确如下:
    1、对边贸企业开具“完税分割单”的管理
    对边贸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需要开具“完税分割单”的,必须到主管退税的税
务机关申请核实其取得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
对查无电子信息或有疑问的,必须通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认真核实无误后,出具证明,
出口企业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的证明及有关资料向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分割
单”。对从广东省潮汕等敏感地购进的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核对专用缴款书
电子信息外,还必须对货源、税收、资金往来等情况通过发函等形式进行核实,未经
核实前不得出具证明。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等经营方式出口货物需开具“完税分割单”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2、对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的发函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精神,自2000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
取得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经核对电子信息无误后,可申报办理退税。
    对以下情况除核对电子信息外,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还必须对购进货物的货源、
税收、资金往来等情况通过发函等形式进行核实:
    (1)对出口货物货源对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
用发票存在疑点的;
    (2)对从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购进的出口
货物;
    (3)对从骗税多发地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骗税敏感的出口货物。
    四、处罚规定
    对以下行为一律按照骗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投资项目不真实,在工程项下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
的;
    (二)伪造、涂改项目批准证书、出口货物明细表等资料申报办理退税的;
    (三)在工程项目的出口限额下多出口货物,采用蓄意低报出口离岸价格,申报办
理退税的;
    (四)出口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投资项目下,经营“四自三不见”“买单”
业务的。
    本《通知》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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