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公有制单位集资建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的,一律按规定对公有制单位征收契税。
二、公有制单位职工享受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优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公有制单位出售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二)购房者为本单位职工;(三)公有制单位职工第一次购买住房,对退出原住房,换购本单位住房的视同第一次购买住房;(四)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规定的,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此规定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财税[20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现就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2)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