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转发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完毕。请各级地方税务局领导重视、协调此项工作;在编报2001年4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和2001年前三个月的前缴税金全部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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