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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布置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2-0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布置如下:
  一、纳入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标准。2000年营业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监控并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项目表)。
  二、各地必须按照《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的要求编制企业代码和项目代码,原已纳入数据库监控企业,企业代码和项目代码与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重新编制。2000年达到要求第一次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的企业其自定义代码为0001。各地的代码库名和数据库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大写字母“D”构成。如:昆明市地税局为:5301D,其后缀由系统自动产生。代码库生成并审核无误后,打印出纸质报表,并在企业后面标注出该企业2000年全年的营业税、城建税收入,随同2001年1月份数据库一并上报省局。
  三、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填表说明》(见附件)填报企业表和项目表,无数处必须填“0”,不得空缺。企业按季度编报会计报表的,非季度月份可以报送空表。企业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但按季度纳税的必须按月填报企业表和项目表,其中的应缴税金按计算填列,非季度月份的本期实缴税金可以为“0”。金融营业税的各填报项目按国、地税合计税率8%填报。
    四、从2001年起不再向省局报送手工报表,所有数据经审核无误后通过远程通讯传送省局。传送时间为:月后22日前。季度月份还要加报重点税源季度分析。
重点税源数据和分析报送的时间、质量将统一纳入计统处对各地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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