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8]2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
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融资中心、营业部(包括地、州、市分行、县支行
所属营业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调剂中心等单位,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向
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云南省银行学校、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云南省资信评估事务所、《云南金融》编辑部、云南省金融学会、
云南省钱币学会等,以及各地、州、市分行、县支行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5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