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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6-1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1、符合财税字[1997]97号文的有关条件在同一地、州、市范围内连锁
经营的企业,需要由总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
州、市财政局审批。
  2、连锁经营企业要求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须由总店将连锁经营的有关资
料(如批准其连锁经营的有关文件,连锁经营章程、协议等)报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
务局、财政局审核,再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报
批。
  3、经批准实行由总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分店应向其所在地主管
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规定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核检查,并定
期加强与总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联系,确保连锁经营企业税收足额入库。
  4、由于纳税地点变化,为保证分店所在地财政利益不受影响,各级国税部门应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跨地区连锁店的增值税纳税变更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年终
由国税局、财政部门核对并办理签证,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核定后,统一办理地
区间利益转移结算。
  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各县之间的转移,由地区财政局、国税局统一协调解决。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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