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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7-1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
地税发[1998]320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在全面落实、规范新税制和大力组织地方税收
收入的同时,加快了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步伐,地方税务稽查工作也得到了加强。但是,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纳税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偷、骗、抗税现象
时有发生,而且手段更加隐蔽,从而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破坏了税收秩序,
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了适应新形势对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
进一步做好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和提高对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税务工作实现
“两个转移”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是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之一。
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对于建立地方税收征管新模式、确保税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
依法治税、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和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
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1997年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从我省地方税收
工作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对地方税务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重视地
方税务稽查工作。要按照集中、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强化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要将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纳入各级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
对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
努力开创我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地方税务稽查机构,明确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责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云地税发[1998]01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地(州、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设置稽查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
分局统一设置稽查所,为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对内负责组织、管理、指导本
辖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对外查处地方税务违法行为。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办
法》的规定,结合深化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做好建立健全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和明确地
方税务稽查机构职责的工作,凡未成立税务稽查机构的,必须在今年底以前组建完毕,
并将组建情况向省局报告。
  三、加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建设
  今年以来,省局先后印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云南
省地方税务稽查计划管理及选案制度》、《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实施制度》、《云南
省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制度》和《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执行制度》等工作制度,近期还
将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制
度》等。各地应在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统一规定的同时,结合工作需要和本地区的实际,
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以确保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切实加强各级稽查机构之间以及稽查机构与其他征收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
  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作为本级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由本级地方税务局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为此,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切实做好与本级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和其他征收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接受上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为了保证稽查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特规定:
  1.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同(所)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稽查工作,稽查计划一经确定,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通知书》同时抄送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期间的纳税情况不得重复稽查,但上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为下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结果有误的,可由上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行复查。
  3.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的稽查计划或《税务稽查通知书》一经发出,下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及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变更或阻止,不得采取补征或预征等方式收缴纳税人拟稽查期间的税款,不得对上级稽查局(所)已列入稽查计划的纳税人自行提前进行稽查,如收到稽查计划或《税务稽查通知书》时,已经开始进行检查(或稽查)的,应及时将检查(或稽查)资料移送发出稽查计划或《税务稽查通知书》的稽查局(所)进行继续稽查。
  4.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应加强跨地区涉税案件的协查工作,凡跨地、州、市的涉税案件协查工作,应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凡在同一地、州、市内跨县的涉税案件协查工作,应报告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五、依法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权限和程序
  依法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权限和程序,不仅是有效开展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重
要保证,也是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内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严格执行地方
税务稽查工作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也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省局印发的各
项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稽查工作。省局将结合每年一次的税收执法检查,对
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六、切实加大对地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打击力度不足是各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必须加大对地方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汀击地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要集中
力量重点查处一批社会影响饺大的税务违法案件,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该移送公安
部门立案侦察的涉税案件,应依法移送,该予以罚款的案件要在法定范围内提高罚款
比例,并及时将应补征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及时征收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
查局关于通报1997年各地(市)、县税务稽查有关情况的函》(国税稽函[19
98]35号)的规定,1998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罚款金额占查补税款
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查补金额入库率不得低于85%。
  七、加强地方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随着我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化,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的税务行政执法权将
更加突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要按照稽查工作的
要求,加强对所属稽查局领导班子的建设,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
到稽查局领导岗位上,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正、副局(所)长的任、免应报
上一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备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稽查人员的教育工作,坚持用邓
小平理论武装稽查干部队伍,切实提高地方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素质。要根据地方税务
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合理配
备稽查人员,逐步达到稽查人员不低于基层一线人员总数40%的目标。要充实一部
分法律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加强稽查力量。要定期组织地方税
务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提高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
素质。
  八、强化对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的监督制约
  地方税务稽查部门是地方税务系统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的重要单位。各级地方税
务机关必须从地方税务稽查的特殊性出发,强化对所属稽查局(所)的监督制约。各
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和全体稽查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将
这方面的工作作为稽查工作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税务稽查工作要按照专业化管
理要求和税务稽查业务流程,建立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
  九、加强税务稽查经费、装备管理
  税务稽查工作处于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前沿,任务非常繁重,各级地方
税务机关应当从经费装备上提供保障。目前,我省各级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的经费装备
较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保证其正常经费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稽查办案经费,要
针对稽查工作的特殊性,从稽查工作的实际出发,增加稽查部门计算机和交通、通讯
工具。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建立健全经费、装备管理制度,加强经费、装备管理
工作,在办案经费的使用上,要坚持勤俭节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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