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抵债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9-30     浏览次数:

德宏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部门收回债务人房地产抵债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德地税农字
[1998]3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金融部门通过人民法院,以房地产作价收回债务,应区别房地产权属转移情
况,分别处理。
  1.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直接以房地产抵偿金融部门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向金融部门征收契税。
  2.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由指定机构拍卖抵押房地产,用拍卖所得偿还金融部门
债务的,应向通过拍卖获得房地产权属单位或个人征收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抵债方式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的核定,
依照土地位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契税分别在两个环节、对两
个纳税人征收: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二是按规定向房地产受让者征收契税。
                                                                       (2)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程序及报表填报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