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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1-1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应确定所属稽查局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报告制度的
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省局将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
评比、通报。
  二、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度的税务报表应使用《税务稽查信息系
统》软件产生,在上报报表的同时报送由该软件产生的软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新
版软件省局将于近期复制下发。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稽查分局。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格式(略)
   2.《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格式(略)
   3.《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格式(略)
   4.税务稽查报表填制说明(略)
附件: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及时传递和应用税务稽查信息,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税务工作报告制度》及《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上级地方税务局的部署,制定税务稽查年度(季度)
工作计划,年度(季度)终了后应写出工作总结,地、州、市一级地方税务局的税务
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半年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税务稽查的工作制度、办法,应及时报送上级地
方税务局备案。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的税务稽查的机构、人员和装备等有关情况应严格按照
附表一的要求填写,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
  四、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查处的税务案件,应严格按附表二、表三的要求填报,各
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每半年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一次。
  五、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报送省局的各种报表、资料的报送时间分别为半年
或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各地可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下级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报
表和资料的时间。
  六、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在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
表》的同时,将该表统计分析资料中反映的单位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上,
以及个体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一并上报。
  七、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查处的下列案件立案后要及时报省地方税务局稽查
局备案,案件查结后应报送查处结果。
  (一)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偷税、骗税案件,伪造、倒卖、盗窃、虚
开、代开发票的案件。
  (二)重大殴打地方税务人员、冲击地方税务机关等抗税案件。
  (三)跨省、市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它重大案件。
  八、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查处的下列案件查结后(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应当向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报送案件:
  (一)查处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偷税、骗税情况特别严重或有新的作案手段的。
  (三)反映出税收政策或征收管理上的漏洞或问题的。
  (四)其它重大案件。
  九、案例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税务稽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书。
  (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
  (四)对案例的分析、反映出的税收政策、征收管理问题及建议。
  十、各地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稽查工作建议,应当以简
报或其它形式及时向上级税务稽查机关报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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