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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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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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作建房中契税的请示》(昆地税发[1998]40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
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67号)在《城镇住宅合作社管
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用于社员居住的合作住宅,在税收政策
上给予减免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对于你局反映的政策矛盾问题请按
此办理。
二、契税针对房地产的权属转移行为,向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证收。而
住宅合作社的类型多样;取得建房用地的方式多样;建房形式多样;合作住宅建成后,
其产权有合作社所有、社员个人所有、住宅合作社与社员个人共同所有等多种形式。
对合作建房过程中,房地产权属转移的不同环节、转移的不同形式,应区别不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三、契税减免的立法权在中央,请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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