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
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
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
119号)执行。
2、“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表》由省局统一购买、印制下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使用。“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是根据各地上报的一般纳税人
户数,按每户2枚计算发放的,各地在使用时应加强管理。
3、各地必须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年审工作,
并于1999年7月15日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和填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
统计表》报省局流转税处。
4、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处联系。(联系人:张霞 电话:
0871-3541116)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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