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
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1998]212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
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度终了45日内,昆明市商业银行必须将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云南省国家税
务和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昆明市商业银行下属各支行必须将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县
级国税机关。
二、昆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和租赁费用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请结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税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发
[1998]366号)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三、昆明市商业银行的计税工资标准仍按我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昆明市商业银行呆帐核销的审批管理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税发[
1997]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
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
]2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批准核销的贷款呆帐,可以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
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继续核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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