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乡镇企业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乡镇企业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
的决定》和省委云发[1998]2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乡
镇企业的建设投资项目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一、生产性投资项目
对我省乡镇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及工业生产等的生产性投资项目,给
予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非生产性投资项目
对我省乡镇企业的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商场、饭店、宾馆、办公楼、住宅、修
理服务、文化娱乐等商业性、服务性、生活性项目,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
调节税。
三、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云发[1998]9号)第十条精神,对在我省农村兴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和改制后的集体企业的建设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或免征,比照上述规定执
行。
四、本规定的执行日期为1999年1月1日,即从1999年1月1日起新立
项开工的投资项目,一律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或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1998年以
前的完工项目和跨到1999年的续建项目,部分地方已征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不
予退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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