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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4-1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自1996年设立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以来,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
进源头征收,防止税收流失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查验征收点的查
验征收行为,确保严格执法,文明征税,促进行风廉政建设,把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
点建设成为地方税务系统文明执法的窗口,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查验征收点的管理,把它当作行风廉政建
设、文明执法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查验征收点在乡级管理的,必须收归到县(市)地方税务局直接管理,局领
导每月至少要到查验征收点一次,检查、督促、指导查验征收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
纠正、妥善处理。
  三、各县(市)地税局要选派懂政策、熟业务、能力强、作风好的正式干部到查
验征收点工作。
  四、各查验征收点要进一步规范查验行为,文明征税,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挂牌上岗,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文明礼貌。
  (二)态度热诚,服务周到,对被查验人所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查验时,既要认真细致,又要提高工作效率,不耽误被查验人的时间。
  (四)敬业爱岗,公正执法,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熟练掌握农业税收政策、业务,
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
  (五)保持查验征收点室内外环境的干净整洁,树立良好的文明窗口形象。
  五、各查验征收点必须实行公开办税制度,做到“六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开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公开查验范围和品目。
  (三)公开查验程序。
  (四)公开违章处依据和结果。
  (五)公开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税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
  (六)公开举报电话。
  六、各查验征收点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搭车收费。
  七、各查验征收点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
明”实施办法》(1995云财农税字第1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严格遵守
《云南省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工作守则》(1996年云财农税字第35号)
  八、各查验征收点工作人员要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该收的税分文不漏,不该收
的税分文不收,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争做文明执法的标兵,以确保我省农业特
产品的正常流通,促进源头纳税。
  九、今年内,省局将对各查验征收点组织一次重点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
作严肃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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