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资料中的备查资料企业不需在当期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
除外),由企业按规定要求装订完毕后妥善保管备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
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货物清单》、《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由省局统一印制。其它未作统一规定的表格,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局统
一印制报表的领购、发放及管理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货物清单》中的“应税货物名称”栏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计会统计报表的
货物分类口径填列。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实施后涉及到的计算机征管软件的修改、完
善等,由省局负责。
五、总局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是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
培训工作,务必于6月底前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并于
7月底以前将培训情况和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局。
六、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处联系。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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