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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5-0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通知》规定范围内的饲料产
品,无论以前是否经过饲料检测机构检测,均应按《通知》要求,先到省级饲料质量
检测机构,即云南省饲料监察所(负责除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外的饲料产品检测)、云
南化工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站(负责饲料级磷酸氢钙检测)进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合
格后,持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云南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附有审核同意证明和
检验报告的书面免税申请(一式三份),国税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
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
续。
  二、生产销售糠麸、酒糟、油饼饲料产品的非饲料生产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县
(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报省国
家税务局备案)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凡1999年8月31日以前,未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完饲料产品免税申请
的饲料生产企业一律不给予享受免税政策。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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