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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卷烟“两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7-08     浏览次数:

昆明、玉溪、曲靖、红河、大理、昭通、楚雄、保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五华、
会泽、绥江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卷烟
“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今年5月在昆明召开的全省卷烟“两税”工作会议讨论的
意见并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将加强卷烟“两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
遵照执行:
  一、规范、统一“两税”纳税期。缴纳卷烟“两税”的纳税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期统一确定为1个月;当月增值税在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当月消费税按旬申
报预缴,在次月10日前申报结清税款。在具体执行中,当月税款在次月10日前缴
纳不了但能在次月月底以前入库的,不作欠税统计,可以不报批缓缴,也不加收滞纳
金。各地要严格按期组织税款入库。
  二、加快卷烟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各烟草征收管理分局(直属分局)对缴纳卷
烟“两税”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以及发票领购等征收管理工作,必须在今
年年底以前运用“YNNT2000”税收征管软件进行计算机管理。上报省局的材
料、报表必须打印上报。
  三、规范、统一卷烟“两税”税源信息报表的填写报送。《卷烟“两税”税源指
标报表》用16开纸打印上报。月报表工业部分填写报表1-5项数据,于月后7日
内传真上报,商业部分只需填写报表第2、3、5项数据,于月后20日内传真上报;
季报表(不分工业和商业)于季度终了后25日及年度终了后25日前填写报表1
-12项,传真后用邮寄方式上报。
  《卷烟“两税”税源指标报表》必须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数据间的逻辑关
系要清楚、准确。
  季度分析材料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收入入库情况概括、各项经济指标的分析比
较,增减的原因分析以及为组织收入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有针对性。
  四、从严控制税款缓缴,按期均衡组织税款入库。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的规定,
除烟叶收购季节以外,原则上不再审批烟草税收缓缴。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缓缴的,
当期税款必须在次月10日前由烟草征管分局(直属分局)受理后逐级上报省局审
批,省地两级局于20日内审批完毕。上报审批缓缴税款如未获批准,烟草征收管理
分局(直属分局)应立即组织入库,并从当月税款次月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起加收滞
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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