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1
998]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地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当地政府已经明确稽查办案经费规定的地、州、市、县,应按文件规定的
5%至10%的比例从办案经费中提取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并严格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管理、实施。
二、对目前尚未争取到稽查办案经费的地、州、市、县,应积极地向当地政府和
财政部门反映办案经费问题,待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再确定执行。
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权限的规定:
1.举报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
批;
1.举报奖励金额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地、州、
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举报奖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请各地把每个季度的实施情况于季度终了的次月20日前,填报《税务违法
案件举报奖励金额统计表》(附表1),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局稽查局。
五、《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表2),待省局稽查局统一印
制后,下发各地位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稽查局联系。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额统计表(略)
附件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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