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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7-2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1
998]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地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当地政府已经明确稽查办案经费规定的地、州、市、县,应按文件规定的
5%至10%的比例从办案经费中提取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并严格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管理、实施。
  二、对目前尚未争取到稽查办案经费的地、州、市、县,应积极地向当地政府和
财政部门反映办案经费问题,待解决举报奖励基金来源后,再确定执行。
  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权限的规定:
  1.举报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
批;
  1.举报奖励金额在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地、州、
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举报奖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请各地把每个季度的实施情况于季度终了的次月20日前,填报《税务违法
案件举报奖励金额统计表》(附表1),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局稽查局。
  五、《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表2),待省局稽查局统一印
制后,下发各地位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稽查局联系。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额统计表(略)
附件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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