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
地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
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主动与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通力协作,密切
配合,严格按照税法处理土地证书年检过程中发现的应税未税问题。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证书年检的有关法规
资料及土地证书年检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土地税收应税未税问题,对应当办理契税完税
或免税手续而未办理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三、有条件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清
理契税等有关土地税收,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
四、对土地管理部门因协助征收契税等土地税收而增加的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应
当根据查补税款金额的大小,从征收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证书年检中协作做好契税等有关土地税
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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