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6-2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

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决定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发[1998]342号)文件

下发后,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反映旧机动车交易增值税税负过重,要求给予解决。为活

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支持旧机动车交易企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

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

车,一律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