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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云南省曲靖分公司所设分支机构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7-25     浏览次数: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曲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曲靖公司所设分支机构实行预征

--决算办法的请示》(曲国税发字[2000]102号)收悉。鉴于原云南省石油

总公司曲靖公司现改制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

“曲靖公司”)兴隆加油站、梧桐加油站、功山油库、松林油库属曲靖公司跨地、市、

县设置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中功山油库和松

林油库已批准实行预征--决算办法缴纳增值税,现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曲靖公司

下发的实际,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分支机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示的批复》(云国税函[1999]259号)规定,为便于企

业经营核算,加强国税机构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专用发票的管理,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1、曲靖公司所属兴隆加油站、梧桐加油站按销售按依1.6%的预征率按月向

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曲靖公司应纳的增值税中抵减,所

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

269号通知规定执行。汇总缴纳增值税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对功山油库和松林油库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接到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

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原使用曲靖公司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停止使用,并

及时清缴收回。需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由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3、各有关国税机关要互相配合协作,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专用发票的

检查、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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