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
[2000]5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已经结束,因此,总局安排
的此项检查工作不再重复进行。
二、各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工作质量检查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对未执行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的要坚决进行纠正;对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
认真加以解决。
三、整改情况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自查)统计表》,请于20
00年8月31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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