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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2-08     浏览次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促进基层税务局抓好税收收入与减免税管理相结合的责任,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快速的办理减免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就办理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的审批管理权限问题,除已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管理权限的外,尽可能下放由基层税务局审批管理,现对办理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的审批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纳入本通知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范围为: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二、 审批管理权限
    (一)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
    1.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低于2000万元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跨地、州、市的,其减免税申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3.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将减免税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规定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投资总额在2000万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三) 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报损,由纳税人按规定提出申请按审批权
限审批。年报损金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年报损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用的审批权限
    1.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用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总机构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3.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2000万以下(不含2000万元),或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用的所属企业在自治区境内,但跨地、州、市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4.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用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地、州、市提取管理费用金额在1000万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 上述审批项目,授权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审批权限须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征管处)备案。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审批事项,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 为了促进基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抓好税收收入与减免税管理相结合的责任,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快速的办理减免税等服务,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也应将减免税等的审批权限尽可能的下放到基层县(市、区)局办理审核审批工作。
    四、 减免税等审批权限下放后,为了掌握必要的减免税审批情况,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产报损、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用统计表,各局要在次年4月30日前将所有审批的减免税按要求统计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表式附后)。
    五、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应下放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后,各地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严格做好审批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的审批事项,一经查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追征已批免的减免税额。
    六、 上述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其他文件规定与其有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管理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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