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
所便函〔2008〕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