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08]228号)、《关于统计上报省内总分机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的通知》(云财预[2008]253号)以及〈关于再次催报省内总分机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的通知〉(云财预[2008]310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对2008年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比例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上报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纳入2008年省内跨州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的企业共129户总机构、299户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摊纳税的比例祥见附表,从实现2008年省内跨州市企业所得税收入执行。
二、请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的比例通知企业机构总部,严格按照〈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08]228号)规定比例分摊缴纳税款,机构总部所在地已预缴的税款,企业缴纳三、四季度税款时,按核定的比例与分支机构进行清算后缴库。
三、除以上纳入核定的129户企业外,其余总分机构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机构总部就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