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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28     浏览次数:

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08]228号)、《关于统计上报省内总分机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的通知》(云财预[2008]253号)以及〈关于再次催报省内总分机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的通知〉(云财预[2008]310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对2008年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比例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地上报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纳入2008年省内跨州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的企业共129户总机构、299户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摊纳税的比例祥见附表,从实现2008年省内跨州市企业所得税收入执行。
      二、请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的比例通知企业机构总部,严格按照〈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08]228号)规定比例分摊缴纳税款,机构总部所在地已预缴的税款,企业缴纳三、四季度税款时,按核定的比例与分支机构进行清算后缴库。
    三、除以上纳入核定的129户企业外,其余总分机构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机构总部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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