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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3-08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有关条款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是指购买方主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方可抵扣。
       二、企业按财务会计权责制管理,在购进货物时已反映进项税抵扣的,属第一条第二款范围内,应作进项税转出。否则,按第一条经二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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