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市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境外公司、个人在我市从事审计、会计、资产评估、国际产品认证、项目筹划、测量、设计、投资分析、法律、咨询等应税劳务日益增多。由于信息不畅通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其及时有效的税收管理。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和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从事上述涉外应税劳务的税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公司(指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下同)、个人在我市从事审计、资产评估、国际产品认证、项目筹划、测量、设计、投资分析、法律、咨询等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服务性应税劳务),不论其结算方式如何,均应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于一项既涉及境内劳务又涉及境外劳务的服务性业务收入,若境外公司、个人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文件以准确划分其在境外、境内劳务收入的,在计征营业税时,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劳务收入部分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但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所提供证明文件难于准确划分其实际在境内和境外劳务收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业务的性质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等情况,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82号)等有关规定,按不低于60%的比例确定其境内应税劳务收入。
上述证明文件应包括:
(一)境外公司或个人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二)境外公司、个人关于该项目工作量分配及其计价(境内与境外)的书面声明。
(三)境外公司、个人关于该项目合同(协议)书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四)境外公司董事长承诺项目设计图纸、方案交付境内时,不派员来华解释图纸,从事监督、管理、技术指导的书面声明。
(五)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境外公司或个人执行合同的境外工作量的证明。
(六)境内代扣代缴单位关于所提供的资料和介绍的情况的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三、在我市提供上述服务性应税劳务并取得收入的独立个人,应在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对于在我市从事上述服务性应税劳务的非独立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若其任职、受雇公司从事该服务项目实际已构成常设机构的,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其支付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等规定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四、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宣传辅导,要求上述服务性应税劳务的境内客户(即扣缴义务人)自合同签订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中文版合同,明确其自身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目前实施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工作,加强对上述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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