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精神,我局下发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科学合理划分减免税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结合目前工作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六条第一款即省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第四项调整为:纳税人申请其他减免税项目,其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通知》第六条第二款即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第四项调整为:纳税人申请其他减免税项目,其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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