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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4-12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署,省厅决定2010年4月至6月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云南省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州、市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开展,迅速结合“双保行动”和出让土地合同清理工作,组织人员力量、联合相关部门,全面清理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肃查处责任单位人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月19日前,各州、市汇总附件1、2、3、4报省国土资源厅;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前,各州、市将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情况汇总于附件5报省厅;6月30日前,各州、市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同典型安全查处情况一并上报。以上材料同时报电子文档(yntdly@163.com)。
              附件:云南省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云南省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28号)安排部署,决定2010年4月至6月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一、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全面了解和掌握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发现并严格依法清理查处房地产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督促市、县两级政府尽快建立健全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专项整治重点。本次整治的重点是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不及时开发建设囤地炒地、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不规范供应房地产用地、违规供应别墅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重要条款缺失、对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严格依法清理查处房地产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重点是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签订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尚未竣工、尚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向别墅供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一)别墅用地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售在建、尚未开工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土地供应时间等。
              (二)囤地和闲置土地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尚未开工、延期竣工房地产用地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等;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闲置原因等;已处置但尚未收回闲置土地的原因,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闲置原因、处置方式等。
              (三)违法违规转让、炒地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未竣工或尚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让用地的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等。
              (四)保障性住房用地违法违规违约改变用途的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转让的尚未竣工或尚未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约改变用途的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等。
              三、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合同,摸清情况。2010年3月31日前,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清理工作要求,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模块”
            完成数据录入上传,分类统计,掌握情况。
              (二)明确标准,严肃查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分析房地产开发利用情况,于2010年4月18日前填写统计表(附表1、2、3、4)报省国土资源厅。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建设别墅、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问题,分类进行严肃查处。属建设别墅的应将情况通报发改、建设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查处。属囤地、炒地、闲置的,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督促开工建设、收取闲置费,直至收回。对发生以上行为的用地单位、个人,要将项目情况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问题处理前,该单位、个人不得参与新土地出让活动。对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难以查处的问题,应分析调查成因,研究提出处理调整规划、调剂用地、调整项目等处理措施,报政府决策实施。
              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前,州、市逐月将每一宗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情况(附表5)汇总报省厅。
              (三)及时总结,完善制度。各州、市在6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梳理典型案件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典型案件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所查处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总数的5%。
              (四)督促检查。2010年4月-6月,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州、市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政府汇报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严格落实共同责任,联合多部门扎实推进工作开展。按照中央要求,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在全社会迅速形成强大声势和压力。要在已经成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合同专项清理工作统筹安排,统一协调,突出重点,有机结合,整体推进。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注意掌握县(市、区)工作进度,及时开展督查督办,指导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对整治中的难定难查案件,要重点研究,跟踪督促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将工作纳入“双保行动”,坚决防止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查处纠正不到位等问题发生。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在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要及时上报,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发现的地方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合同签订不规范、违反政策供地、土地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和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不到位、不落实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部34号文件要求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相关问题纠正和处理完毕后,要上报本地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后不再重复处理。因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防止企业闲置土地、囤地炒地,有效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对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不落实的地方,省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督查,促使整改;对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将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将实行专项督办验收。
              附件1-5:别墅项目用地情况统计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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