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