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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